(2015)抚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媛新与赵宝红、崔波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媛新,赵宝红,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保字第46号申请人刘媛新,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申请人赵宝红,女,职业不详,汉族,住抚松县。被申请人崔波,男,职业不详,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媛新诉被申请人赵宝红、崔波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媛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赵宝红驾驶的现存放在长白山公安局交警支队池西区大队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实际所人系崔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宝红驾驶的的现存放在长白山公安局交警支队池西区大队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实际所人系崔波)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允许其私自提取,不得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