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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世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世木,张满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69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江世木,经理。被执行人江世木。被执行人张满芝。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26000元;2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编号为AA13060030ADX《租赁合同》的约定清偿下欠全部租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江世木、张满芝对上述第2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编号为AA13060030ADX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设备;5、承担案件诉讼费12024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世木、张满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779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世木、张满芝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1618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