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汪冬梅、朱维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汪冬梅,朱维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71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韩立光。变更前委托代理人:闫明、沈诚。变更后委托代理人:顾亦、王菁。被告:汪冬梅。被告:朱维邦(曾用名:阿良)。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汪冬梅、朱维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进行诉前登记,立案号为(2015)杭下立预字第226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詹琳玲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汪冬梅、朱维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18元,减半收取81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0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董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