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秦小林与林祖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秦小林。被执行人林祖国。申请执行人秦小林与被执行人林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台玉调确字第14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林祖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23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45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至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被执行人有房产所有权登记记录,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林祖国与其配偶闫喜云共同共有的房产;通过省高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记录。现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未履行情节通过电视媒体曝光,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1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