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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驻马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胜。委托代理人安留,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宏,男,1967年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告驻马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李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爱勤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刘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