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75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裕进,系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志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