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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赵某某,女,197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淑宏,灵璧县冯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