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中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国晶光电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门市国晶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国晶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417号仲裁裁决书及(2015)深仲裁字第417-1号补正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江中法执字第110号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门市国晶光电有限公司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的44台机器(平面金线焊线机设备型号为:x);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门市国晶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79592.60元;三、被执行人江门市国晶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