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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苏州万山锡业有限公司与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万山锡业有限公司,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山锡业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凌港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更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住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茅松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山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4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6295.12元,未执行标的66295.12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其公司土地、房产已抵押在银行,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2014)苏仲裁字第4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陈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