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2015)城执字第597号被执行人刘某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97号被执行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3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刘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06号刑事判决,以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刘某现在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为,被执行人刘某目前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刑初字第706号刑事判决对刘某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运助审 判 员 何 勇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红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