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士兵与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兵,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高士兵(曾用名高仕兵),农民。被执行人:王祥,农民。申请执行人高士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1386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未执行标的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祥长期在外,无法寻找,查明其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