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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34号谢深教与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苏国涛,梁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深教,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苏国涛,梁柱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谢深教,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何瑞华,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一: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水区白坭镇西岸村。法定代表人苏永立。被告二:苏国涛,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三:梁柱辉,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因民间借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73500元(从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被告二、被告三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一因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7月12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1%,按月计收,2013年7月12日还清款项;同年7月11日原告、第一被告与作保证人的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月29日被告要求延期借款,于是各方在借款合同下方空白处签下补充协议,内容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余额为1200000元,月利率为1.5%,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12日。被告在2014年10月间还款300000元,至今尚欠900000元,且从2014年10月起欠付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多时,但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己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并支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作为保证人的另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欠原告谢深教借款900000及利息73500元(计至2015年4月12日),共9735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苏国涛、梁柱辉对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颖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