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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顾某,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巴彩梅,女,石家庄市桥东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