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顾某,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巴彩梅,女,石家庄市桥东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