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范德玉、刘瑞巧与李玉同、巨野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德玉,刘瑞巧,李玉同,巨野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巨野陆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62-1号申请人范德玉。申请人刘瑞巧。被申请人李玉同。被申请人巨野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巨野陆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范德玉、刘瑞巧诉被申请人李玉同、巨野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巨野陆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玉同驾驶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R×××××号、鲁R×××××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申请人以范国伟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玉同驾驶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R×××××号、鲁R×××××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