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侯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660号原告:侯某,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张锐,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女,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农民,系夏某母亲。委托代理人:牛犇,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英杰,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贤荣审 判 员  赵晓娟人民陪审员  沈 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