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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炳华、冯阿红与胡二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华,冯阿红,胡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223号申请人王炳华,男,汉族。申请人冯阿红,女,白族。被执行人胡二义,男,傈僳族。关于王炳华、冯阿红与胡二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隆民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二义支付赔偿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二义主动履行了义务,交纳了执行费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的(2014)隆民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