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杨某某,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被告赵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党进学人民陪审员 党师杰人民陪审员 韩双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