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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杨某某,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被告赵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党进学人民陪审员  党师杰人民陪审员  韩双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