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野风珑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杭州伟基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伟基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野风珑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杭州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伟基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野风珑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沈潮良。原审被告杭州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雨。上诉人杭州伟基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野风珑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审被告杭州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6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杭州伟基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37号现代之星大厦24楼,因此本案应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野风珑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起诉所依据的《野风·珑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故野风珑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择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亮审 判 员 韩昱代理审判员 韦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