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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龙春与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春,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王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文行初字第18-1号原告王龙春。委托代理人姜超,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30号。法定代表人吴宏飞,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冠峰,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宋修刚,威海市文登区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第三人王春虎。原告王龙春诉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春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龙春承担。审 判 长  于 青审 判 员  艾江月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巾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