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王x,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周x,女,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判长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朱全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