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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杨乔富申请李绍翠申请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元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某甲,男,汉族,?2000年7月15日生,学生。监护人杨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1942年12月15日生,系杨某甲的爷爷。申请人杨某甲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甲诉称:被申请人李某某系申请人杨某甲的母亲。1999年9月4日,被申请人李某某经人介绍与申请人的父亲杨树海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7月15日生育了申请人杨某甲。2003年申请人的父亲杨树海因犯罪到监狱服刑,2004年被申请人李某某将申请人留在家里离家出走,后经申请人的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没有被申请人李某某的任何音讯。2006年申请人的父亲杨树海因病死亡,自2006年至今,申请人由爷爷杨某乙监护,申请人也一直和杨某乙居住生活,作为母亲的被申请人李某某自2004年初至今下落不明已经11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83条之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李某某失踪。经查,李某某,女,傈僳族,初中文化,1971年8月25日生,住永仁县,系杨某甲母亲。申请人杨某甲于2015年2月4日申请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3月1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公告发出后公告期内李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到本院述称,其于2004年11月16日与杨某甲父亲离婚后,便到永仁生活,并于2005年9月9日与张某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现居住在永仁县。2014年五月杨某乙到永仁找她,要求她出示死亡证明,以方便杨某甲办理孤儿补助,但是她没有同意。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李某某自2004年一直在永仁县生活,且2014年杨某乙到永仁县找过李某某,其明知李某某在永仁生活而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其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某甲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吴忠伟审??判??员??起学聪审??判??员??何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周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