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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道翠与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翠,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88号申请执行人陈道翠,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美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道翠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786元(含诉讼费10元、执行费9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