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辉平与陈群明、林良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刘辉平,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群明,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良珠,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施文杰,泉港区南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辉平与被告陈群明、林良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平以其欲与被告陈群明、林良珠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辉平负担。审判员陈蕃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梅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