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董智慧与李桂民、孙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智慧,李桂民,孙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38号申请人董智慧,女,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桂民,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孙艳红,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董智慧因与被申请人李桂民、孙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智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桂民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孙艳红所有的登记在马显青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的房产1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孙艳红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的房产2予以查封。四、对申请人董智慧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的二处房产和位于赤峰市喀旗和美商贸城的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