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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杨宝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宝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宝增,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宫社区**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2********。上诉人杨宝增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立民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宝增称,上诉人以张光武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光武承担因其枉法裁判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应予立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宝增在一审提出诉讼请求是要求作为杨冬明与上诉人、李永芬货款纠纷案件的主审法官张光武承担上诉人在该货款纠纷案件时交纳的上诉费用3770.00元,上诉人杨宝增所交纳的上诉费用业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黑监民再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黑监民再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审理,现杨宝增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