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松平与宁波高新区求实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平,宁波高新区求实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松平。委托代理人:俞峰。被告:宁波高新区求实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国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平诉被告宁波高新区求实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平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本案诉讼费用707.5元,由原告张松平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戴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