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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四川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12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哲,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勇,管理委员会主任。四川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元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广仲裁字第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广仲裁字第06号仲裁裁决书,由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晋晖审判员  孙 炜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