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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温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温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马振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理人:罗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林嘉蕾,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甲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陈某甲、温某于2001年11月自行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没有生育、收养或领养其他子女。陈某甲本是温某的监护人,后温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权,原审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穗海法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变更温某的监护人为现法定代理人罗某。因陈某甲对温某故意伤害的刑事犯罪,原审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判决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4月9日温某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审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予温某与陈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陈某乙由温某携带抚养,温某负担女儿陈某乙的全部抚养费用。三、离婚后,陈某甲享有对女儿陈某乙的探视权,温某需协助陈某甲进行探视。具体方式为:陈某甲在每月第一、第三周周六早上九时到温某住所处接走女儿进行探视,至当日下午三点将女儿送回温某住所交还给温某。……陈某甲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86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陈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陈某甲不服该终审判决申请再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穗中法民申字第30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陈某甲的再审申请。陈某甲、温某离婚后,婚生女儿陈某乙一直随温某生活,现就读小学二年级。诉讼过程中,陈某甲提供了陈某甲、温某及女儿陈某乙的身份证、陈某甲的低保家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海珠区龙凤街环珠社区居民委员会2011年12月26日出具的监护人变更同意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865号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申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对此温某没有异议。陈某甲提供了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复函,温某认为该函与本案无关。陈某甲提供了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广海珠第5056号公证书,证明温某委托袁某图办理户口迁移,处理女儿陈某乙生活、学习问题等。温某对此没有异议,表示因其法定监护人罗某有一段时间因孙女出生需要照顾,所以才委托袁某某办理有关事宜。袁某某是温某的表姐夫,不存在陈某甲所讲的温某与袁某某非法同居的情况。温某提交了其和女儿的××人证,证明其系四级××,陈某乙是一级××。陈某甲对温某和女儿的××人证无异议,认为温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照顾小孩的能力上存在瑕疵;女儿的××人证与本案无关。庭审中,为证明已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陈某甲表示其从2011年10月31日开始租住广州市荔湾区芳和中环街13号2709房,该房是廉租房,有两房一厅,房屋面积是50多平方米,租金是1元/平方米,管理费1.3元/平方米。居住条件比温某好。其每月低保收入600元,重残补助250元、重残护理费150元。其在居委会做临时工,每日有40元左右收入。其的日常生活完全可以自理,收入可以维持其和女儿的生活需要。温某表示其每月有低保收入600元,陈某乙每月也有低保收入600元、残疾补偿金150元、保健费50元,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每月资助其及女儿几百元。其日常生活可以自理,女儿一直是由其照顾,现女儿在读二年级,其每天都带女儿上学。广州市海珠区兴隆里31号3楼是其租住的直管公房,租赁期限是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使用面积是11.69平方米,租金1元/平方米,没有管理费。因该屋经鉴定是危房,租赁期满后房管部门没有与其续签合同。其居住的房屋属于同福一小学的学位房地段。原判认为,变更抚养关系,应当从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考量。陈某甲、温某及女儿均是××人,原审法院在判决陈某甲、温某离婚时,已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及孩子陈某乙的实际生活状况。现温某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随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诉讼中陈某甲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温某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温某无力抚养孩子,陈某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陈某甲负担。判后,上诉人陈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15)穗海法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2.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生女儿陈某乙由上诉人携带抚养;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要求变更婚生女儿陈某乙抚养权的理由之一是被上诉人的××状况是智障,缺乏抚养小孩,教育小孩及给小孩治病的必要能力,而上诉人的智力是正常人,能够为小孩的成长提供比被上诉人更为有利的抚养条件,但原审判决并没有认定该事实。其一,上诉人从2011年开始享有广州市廉租房待遇,该房面积为50多平方米,而被上诉人一向居住的房屋,面积为11平方米,且该房现在是危房,上诉人能够提供给小孩的居住条件实在是比被上诉人好得多。其二,上诉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每月收入2200元左右,分别有低保收入600元,重残补助250元,重残护理费150元,在居委作临时工每日40元),而被上诉人只有低保收入约800元,且没有工作能力,试问一个依靠每年不足万元的收入,在物价快速上涨的现今,有何经济能力抚养好一个不足10岁并且患有××的小孩连保证自己和小孩的生活、生存都有问题,更何况还要给小孩看病就医。相比之下,上诉人有自己的住房,能保障小孩生活、教育、治疗所需要的花费,给予小孩稳定的、有保障的成长环境。原审法院忽略如此重要的事实,并没有从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小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违背了抚养权问题认定的审判原则及相关法律的立法原则。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及理解法律严重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条之规定,结合本案被上诉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小孩成长的客观需要,被上诉人与女陈某乙共同生活对女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上诉人的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完全符合《意见》第16条的规定。此外,《意见》第16条(4)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目的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变更抚养权,而法官考虑是否变更子女抚养权,应当从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目前维持现有抚养关系对孩子陈某乙成长严重不利,上诉人当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应当得到支持。被上诉人温某答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能以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安全为原则,公平公正合理的作出判决,故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没有异议。原判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委托社会观护员谢敏广、郭晓颖对陈某甲、温某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观护员到陈某甲、温某所在的龙凤街道办了解双方工作、收入、住所情况,了解陈某甲跳桥事件的前因后果,温某的精神状态,到海珠区启能学校了解陈某乙现在的生活状况,并到陈某甲、温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形成书面情况汇报提交本院。本院认为,对于双方的抚养权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可见,判断的主要出发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女儿陈某乙均为××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离婚后,陈某乙一直跟随被上诉人生活,被上诉人的监护人罗某及罗某委托人均可以帮助被上诉人照顾陈某乙,现上诉人、被上诉人抚养陈某乙的条件均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贸然改变其抚养关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维持现状可以让陈某乙相对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可见,原判确定由被上诉人携带抚养女儿,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需说明,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均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拥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被上诉人应为上诉人探望陈某乙提供各方面的便利,保障其顺利行使探视权,让父女团聚让陈某乙健康快乐成长。综上所述,原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黄文劲审判员 钟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颖斯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