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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1号原告程某某,女,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被告韩某某,男,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海沁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娜代理审判员  许浩波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二〇一五年五���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