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1号原告程某某,女,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被告韩某某,男,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海沁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娜代理审判员 许浩波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二〇一五年五���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