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庙岗乡清涧村委会大朱村民组与巢湖市庙岗乡清涧村村民委员会、朱晓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庙岗乡清涧村委会大朱村民组,巢湖市庙岗乡清涧村村民委员会,朱晓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962号原告:巢湖市庙岗乡清涧村委会大朱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负责人:朱月勤、朱如宽,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小青,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庙岗乡清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钟永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东风,该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李宗,巢湖市柘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晓和,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王培,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巢湖市庙岗乡清涧村委会大朱村民组诉被告巢湖市庙岗乡清涧村村民委员会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鲁圣权审 判 员 陈效智人民陪审员 李定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