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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袁丽与金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191号原告袁丽,身份证号230505198303200527,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宝山区星旺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8号楼4单元304号。被告金峰,身份证号230504198204170039,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龙翔小区3号楼5单元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丽诉被告金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张秀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