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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永红与被执行人张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红,张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58号申请人李永红,男。被执行人张同林,男。申请人李永红与被执行人张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2793.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84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如数领回,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