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唐长喜诉被告杨百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长喜,杨百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唐长喜,男,194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百定,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长喜诉被告杨百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长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长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长喜负担。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