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路金明与贺兴武、郭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金明,贺兴武,郭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路金明,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土地局职员,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贺兴武,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粮食局退休干部,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郭淑芳,女,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金明诉被告贺兴武、郭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路金明负担。审 判 员 汤文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