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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路金明与贺兴武、郭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金明,贺兴武,郭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路金明,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土地局职员,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贺兴武,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粮食局退休干部,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郭淑芳,女,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金明诉被告贺兴武、郭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路金明负担。审 判 员  汤文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