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秋菊与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秋菊,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333号原告任秋菊,女,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泉,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任秋菊之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秋菊与被告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秋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秋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秋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任秋菊负担。审判员 冯欢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波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