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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钟某,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绍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绍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