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钟某,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绍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绍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