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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程月乔与程为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月乔,程为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程月乔,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天柱山管委会职工,住。被告:程为新,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原告程月乔诉被告程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秀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月乔、被告程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月乔诉称:被告程为新因生产经营需要曾向第三人葛新庭借款10万元,原告因老乡关系为被告程为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程为新未偿还借款,第三人葛新庭起诉到潜山县人民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4月14日,原告代被告向第三人清偿借款6136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故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61362元。程月乔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法院证明,证明原告以连带责任人身份代替被告向第三人葛新庭清偿债务61362元的事实。程为新在庭审中辩称:本人向葛新庭借款10万元,原告为此提供担保及代偿该借款都是事实。因目前无力偿还,要求依法判决。程为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当庭已经核实,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程为新因生产经营需要曾向第三人葛新庭借款10万元,原告程月乔为被告程为新的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程为新未偿还借款,第三人葛新庭起诉到潜山县人民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以(2013)潜民一初字第01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程月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4月14日,原告程月乔代被告程为新向第三人葛新庭偿还借款61362元。原告代偿后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因此诉至我院。本院认为:被告程为新向葛新庭借款10万元,原告程月乔为此向葛新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程为新未按约向葛新庭还款,造成原告为其代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其代偿款613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程月乔支付代偿款613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4元,由被告程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条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