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1188-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88-2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刘某。被告高某某1。被告高某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高某某1、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刘某、高某某2名下小轿车三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自有的房产三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的小轿车二辆和登记在被告高某某2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将该车辆转移、出售或赠与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对登记在原告郭某某名下位于府谷镇房产三套予以查封。三、对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调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