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程丽贤与王艳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丽贤,王艳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再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程丽贤,女。原审被告:王艳秋,女。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程丽贤诉原审被告王艳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程丽贤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审原告程丽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程丽贤撤诉。二、撤销(2010)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程丽贤承担。审 判 长 孙 骞代理审判员 解光浩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