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蒋春利与邓高勇,重庆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利,邓高勇,重庆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879号原告蒋春利,女性,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邓高勇,男性,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重庆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利诉被告邓高勇,重庆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利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