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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马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凤翔县长青镇。被告赵某,男,汉族,河南省西平县吕店乡XX村*组村民。现住址不详。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经查,被告赵某系河南省西平县吕店乡XX村X组村民,但其长期不在该村居住,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对被告赵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马某对被告赵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对被告赵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