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赵向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齐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