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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与开平市二轻木器厂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兆基实业有限公司,开平市二轻木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54号申请人:广州兆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开平市二轻木器厂。法定代表人:苏XX。关于广州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与开平市二轻木器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开法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后法律效力。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65402美元、利息141857.07美元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271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拒不履行。经调查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已非被执行人所有。经向国土资源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三埠新昌潭江西路X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开府国用(1990)第00XXX号,面积为282.2平方米】,由于与潭江西路X、X号连体,潭江西路X-X号连体首层已经过户,而暂无法处置;本案予以查封。另经向其他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