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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娟与天津市津汽劳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天津市津汽劳务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刘娟,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郭清明,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津汽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马路45号内33号-1。法定代表人马玉鸣,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左建松,该中心派遣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与被告天津市津汽劳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