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海法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岛西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远洋航国际游艇销售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西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远洋航国际游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37号申请人:青岛西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李爱霞,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远洋航国际游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啸文,总经理。申请人青岛西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远洋航国际游艇销售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青岛西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远洋航国际游艇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三、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吕延铭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