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绍平与兰海华、季松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平,兰海华,季松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91号原告:刘绍平,农民。被告:兰海华,务工。被告:季松标,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平诉被告兰海华、季松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绍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刘绍平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