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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绍平与兰海华、季松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平,兰海华,季松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91号原告:刘绍平,农民。被告:兰海华,务工。被告:季松标,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平诉被告兰海华、季松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绍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刘绍平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