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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本宽、拔翠珍申请执行王华新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王本宽,男,汉族,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大洼村委会老洼村申请执行人拔翠珍,女,汉族,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大洼村委会老洼村被执行人王华新,男,汉族,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大洼村委会老洼村本院在执行王本宽、拔翠珍申请执行王华新赡养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禄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由王华新对王本宽、拔翠珍承担赡养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禄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