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袁吉儿。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