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长兴高发建陶厂与卢文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高发建陶厂,卢文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625号原告:长兴高发建陶厂。负责人:方俊明。委托代理人:沈欢兴。被告:卢文昌,1973年3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高发建陶厂与被告卢文昌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长兴高发建陶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文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高发建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高发建陶厂撤回对被告卢文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兴高发建陶厂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