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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长兴高发建陶厂与卢文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高发建陶厂,卢文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625号原告:长兴高发建陶厂。负责人:方俊明。委托代理人:沈欢兴。被告:卢文昌,1973年3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高发建陶厂与被告卢文昌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长兴高发建陶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文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高发建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高发建陶厂撤回对被告卢文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兴高发建陶厂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