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海林,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4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8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金融、房管及其住所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4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民 微信公众号“”